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深圳市公安局2008年第21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经通过市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。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娱乐场所私自聘请保安员的,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;除三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外,深圳保安员将统一着装,规定其着装应与人民警察、人民解放军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式服装有明显区别。
据悉,截至2007年12月底,深圳保安队伍发展到198110人。根据《办法》,深圳本地保安服务企业、市外保安企业以及自行聘用的保安员都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。其中,深圳市公安系统从事辅助执法的巡防员和协管员也被列入到了《办法》的管理范畴。
违规自聘保安每名罚款一千
在新出台的《办法》中,对于聘请保安员有着严格的要求,尤其对于违反规定聘请保安员的做法首次提出了处罚措施。除了娱乐场所私自聘请保安员最高可处一万元罚款外,有权自聘保安员的单位如违规,也将面临每名一千元的处罚。
根据《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向公众开放的娱乐场所、大型网吧、桑拿按摩、洗浴场所,应当从保安服务企业聘请保安员为其提供保安服务,不得私自招聘保安员。违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《办法》同时规定,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违反本《办法》规定招聘保安员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按照违法招聘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。